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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颖与孔燕、李庆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颖,孔燕,李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79-1号原告张颖。被告孔燕。被告李庆峰。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台民保字第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张颖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孔燕、李庆峰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