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颖与孔燕、李庆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颖,孔燕,李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79-1号原告张颖。被告孔燕。被告李庆峰。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台民保字第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张颖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孔燕、李庆峰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