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华凤艳申请执行李春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凤艳,李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华凤艳,女,49岁。被执行人李春柱,男,43岁。华凤艳申请执行李春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