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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执字第007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玉香等申请执行江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香,陈小琴,陈小敏,陈冬明,江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796-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香。申请执行人:陈小琴。申请执行人:陈小敏。申请执行人:陈冬明。被执行人:江国新。申请执行人王玉香、陈小琴、陈小敏、陈冬明与被执行人江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香、陈小敏、陈小琴、陈冬明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国新拥有皖P***号“宝石”牌自卸低速货车一辆。已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止。但未发现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国新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