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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赵超。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限公司(CSCPHOENIX(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TD)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2字楼2209室。法定代表人:张绳文,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赵超与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海法商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含其代表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3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含其代表处)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铭 辉审 判 员 杨   青代理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惠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