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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执字第1632号申请人顾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申请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虎少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顾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xxx元,执行费x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若冻结、扣划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其他到期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蒋征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