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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鼎渊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鼎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2-2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4575964-4。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任树志,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鄂尔多斯鼎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商砼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062742-x。法定代表人尚生刚,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龙东民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鄂尔多斯鼎渊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殷晓涛审 判 员  徐汉生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