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春香与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香,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香,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李恒,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王春香与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4563号公证书及(2014)郑黄证执字第222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李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春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恒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16号2号楼东9单元7层246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