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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郑艳海与冯建强、刘文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海,冯建强,刘文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郑艳海。被告冯建强。被告刘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海诉被告冯建强、刘文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海撤回起诉。诉讼费65元,由原告郑艳海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