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平堂诉自贡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堂,自贡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刘平堂,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被告自贡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居委会1组2-2-1号。法定代表人万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堂诉被告自贡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堂撤回对被告自贡一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家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