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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湖北鑫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湖北鑫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路七队。法定代表人涂必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三路。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湖北鑫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湖北鑫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学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