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郝秀丽与张靖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丽,张靖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8号原告郝秀丽,女,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张靖晗,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张靖晗170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物。并以原告郝秀丽所有的格锐牌豫N×××××小轿车、刘胜利位于永城市三台阁东段的永房权证西城区字第××号门面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靖晗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将本案上述担保物予以查封。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蔡文卿审判员 尹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