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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郝秀丽与张靖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丽,张靖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48号原告郝秀丽,女,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张靖晗,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张靖晗170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物。并以原告郝秀丽所有的格锐牌豫N×××××小轿车、刘胜利位于永城市三台阁东段的永房权证西城区字第××号门面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靖晗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将本案上述担保物予以查封。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蔡文卿审判员  尹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