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立全与孙同波、王治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全,孙同波,王治红,孙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郭立全。被执行人:孙同波。被执行人:王治红。被执行人:孙道春。申请执行人郭立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同波、王治红、孙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同波、王治红、孙道春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同波、王治红、孙道春银行存款5000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郭立全50000元,扣缴执行费812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