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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郭子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郭子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治振委托代理人赵雪被告郭子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郭子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