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宾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何福文与李永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文,李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343号申请���行人:何福文,男,1961年3月7日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永波,男,1969年1月26日生,现住县。本院在执行何福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永波无产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民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勇哲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秦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