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宋忠华与文建标、文满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华,文建标,文满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宋忠华,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文建标,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文满昌,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华与被告文建标、文满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忠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忠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