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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宋忠华与文建标、文满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华,文建标,文满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宋忠华,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文建标,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文满昌,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华与被告文建标、文满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忠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忠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