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袁庙先因与被申请人蔡雨珊、程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庙先,蔡雨珊,程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龚正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庙先。委托代理人华永中,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正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雨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龚正霞。再审申请人袁庙先因与被申请人蔡雨珊、程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原审被告龚正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庙先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帮工关系错误,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袁庙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庙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