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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行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冈市国土局与邵阳市龙江煤炭有限公司国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陵建华,该局局长。被执行邵阳市龙江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相龙,系邵阳市龙江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邵阳市龙江煤炭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且被湖南省邵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法行执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处罚决定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杜文池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