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民姣与赵树森、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姣,赵树森,赵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刘民姣,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赵树森,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被执行人赵红英,女,汉族,1970年12月9日生,系赵树森妻子。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树森、赵红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树森、赵红英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树森、赵红英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涛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宋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