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与叶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叶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与叶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叶某某、姚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叶某某、姚某某至今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某某、姚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7000元整或查封、提取、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