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世东诉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世东,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徐世东,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申请人徐世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所有的国有房屋(该房屋现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协议转让给被申请人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未更名),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实施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查封担保人吉林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建华村土地,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担保人吉林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土地,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担保人桂申波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担保人徐瑞阳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担保人徐瑞阳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杨静伟审 判 员  姜淑清审 判 员  苏晓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