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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明英、禹某某与禹德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英,禹某某,禹德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夏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余明英,女,1992年5月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兴盛村*组。原告禹某某,男,2013年11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余明英(禹某某之母),女,1992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梅,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禹德全,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余明英、禹某某与被告禹德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明英及其与原告禹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禹德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明英、禹某某诉称,被告与原告余明英系公媳关系。2012年3月2日,原告余明英与被告之子禹建文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禹某某。2013年8月20日,案外人禹建文因意外事故死亡。2013年9月25日,原告余明英与案外人禹建文的老板樊恩辉达成调解协议:樊恩辉一次性支付禹建文丧葬费、补助金、精神损失费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430000元。当日,樊恩辉将上述赔偿款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存入被告的帐户。后原告余明英向被告多次索要自己及儿子的份额均遭到被告的拒绝。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二原告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禹建文的死亡赔偿款2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禹德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案外人禹建文系父子关系。2012年3月2日,原告余明英与案外人禹建文登记结婚。原告余明英与案外人禹建文共同育有一子即原告禹某某,出生于2013年11月1日。2013年9月11日,案外人禹建文在案外人樊恩辉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时从二楼掉下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24日死亡。案外人禹建文在抢救期间产生医药费共计130000元均由案外人樊恩辉支付。2013年9月25日,在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原告余明英与案外人樊恩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案外人樊恩辉一次性支付死者禹建文丧葬费、补助金、精神损失费及孩子的抚养费共计430000元,双方以后再无纠纷。当日,案外人樊恩辉将430000元赔偿款存入被告的账号内。同时查明,死者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还有其母禹崇心。另查明,二原告主XX均分配涉案赔偿款。上述事实有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附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当庭举证,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虽本案所涉及到的430000元赔偿款不属于死者禹建文的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本案中,死者禹建文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经查实,有其妻即原告余明英、其子即原告禹某某、其父即被告及其母即案外人禹崇心。另,虽本案中的430000元赔偿款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在分配时应将该部分分给原告禹某某,但二原告已明确表示要求平均分配该赔偿款,故上述四人应每人分得赔偿款107500元。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应将其持有的上述赔偿款中的215000元(107500元×2人)返还给二原告。综上,二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1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禹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死者禹建文的死亡赔偿款向原告余明英、禹某某支付2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禹德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霞人民陪审员  李玉香人民陪审员  丁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