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康立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康立,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7月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30日被抓获,2015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康立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康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康立窜至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372号旭东宾馆5028房,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房间内,从房内的电视机柜上盗走被害人肖某某的1个棕色“LV”牌背包,包内装有合计价值5100元的移动电话充值卡30张。被告人王康立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包及充值卡丢弃。2014年12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康立窜至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肯德基餐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桌上睡觉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桌上的白色小米4型手机1台盗走并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康立以4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给他人。经司法鉴定,被盗棕色“LV”牌背包1个和白色小米4型手机1台合计价值人民币共计15550元。2014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康立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康立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经过、传唤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黄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王康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康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王康立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康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康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康立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康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阙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