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新县光达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新县光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新县建设北大街。企业代码:79956633-8法定代表人王晓建,董事长。被执行人安新县光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老河头镇南喇喇地村。营业执照注册号:130632000005222。法定代表人张芳,该公司董事长。安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新县光达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证民字第050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万、及利息697919.41元,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3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对抵押财产进行了查封,因土地属于企业用地,暂对查封的财产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执字第12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王国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国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