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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赵树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刘瑞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刘瑞国,赵树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所地:盐山县西环路西侧疾病防控中心斜对过。。负责人:徐彦军,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国。委托代理人:刘德胜,孟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滨。委托代理人:赵永亮。委托代理人: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上诉人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前赔偿被上诉人赵树滨各项损失共计90250.5元(给付方式:上诉人将赔偿款90250.5元直接汇入赵树滨在中国农业银行孟村县辛店支行开户的账户内,账号:62×××17);二、上诉人刘瑞国于2015年4月9日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赵树滨38000元,被上诉人赵树滨自愿放弃向上诉人刘瑞国主张后期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权利;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争议,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上诉人赵树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110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负担427元,上诉人刘瑞国负担676.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