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周继燕,白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号。负责人李忠录,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代表人曹丽,该公司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周继燕,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白俊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5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白桦林金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周继燕、白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行是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查封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张连进代理审判员 安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