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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超学与赵凯、张爱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学,赵凯,张爱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刘超学,男,汉族。被告:赵凯,男,汉族。被告:张爱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学与被告赵凯、张爱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刘超学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刘超学负担。审判员  高汝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俞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