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兰妹与上海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上海市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8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上海市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熊某某,执行董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某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庄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