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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林与武汉乐泽运动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武汉乐泽运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刘林。被执行人武汉乐泽运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幸福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杜传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岸劳人仲裁字第150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乐泽运动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90.0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乐泽运动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