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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中学与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中学,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姚中学,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李恒,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姚中学与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4565号公证书及(2014)郑黄证执字第225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李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中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恒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16号2号楼东9单元7层246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