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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汇丰加油站与张省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汇丰加油站,张省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唐县汇丰加油站,住址,唐县白合镇赵家峪村。法人代表陈保英,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省要,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汇丰加油站诉被告张省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汇丰加油站撤回起诉。诉讼费4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