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汇丰加油站与张省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汇丰加油站,张省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唐县汇丰加油站,住址,唐县白合镇赵家峪村。法人代表陈保英,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省要,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汇丰加油站诉被告张省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汇丰加油站撤回起诉。诉讼费4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