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永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察院。被告人黄永莲,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浦县。201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莲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永莲在合浦县廉州镇美人鱼广场“永好百货”停车处,盗走被害人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欧式风韵牌电动车。经物价部门估价,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花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永莲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估价结论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有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