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肖泽君与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泽君,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肖泽君,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达村。负责人纪文东,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泽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劳人仲字(2014)第58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北京纳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动履行和解一次性给付工资135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