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树与被执行人田义飞、方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树,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田义飞,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川庆石油总公司钻井公司第五项目部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方宪德,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庆阳市第五中学教师,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俊树与被执行人田义飞、方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义飞、方宪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俊树于2014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义飞、方宪德归还申请执行人王俊树借款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义飞长期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方宪德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多次向本院保证履行,但在履行20000元后再未履行。故本院已以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俊树同意后,本院于2014年11月2日以(2014)庆西执字第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俊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田义飞、方宪德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认为,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俊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35元被执行人田义飞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