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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丁玉前与周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前,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前。被执行人周斌。申请执行人丁玉前与被执行人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8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凯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