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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方战胜与王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战胜,王金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551号原告方战胜,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继涛,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山,居民。原告方战胜诉被告王金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战胜诉称,原告自有铲车一辆。2014年被告要求原告驾驶铲车为其建房上料。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上料款6700元,并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料款6700元。被告王金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有铲车一辆。2014年被告在兰陵县庄坞镇危屯村建设房屋,2014年10月至12月,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建房上料。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上料款6700元,并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铲车费6700元,大写陆仟柒百元整,书:王金山,2015年1月10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欠款条等证据材料,并经审查后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建房上料,原告完成上料工作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上料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山支付原告方战胜上料款6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