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靖立群与王慧、靖新鑫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立群,王慧,靖新鑫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立群,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经福,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芳,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新鑫,男,200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慧,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靖新鑫之母,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风武,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王慧之父,住济南市。上诉人靖立群因与被上诉人王慧、靖新鑫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靖立群主张其与妻董泗美和靖立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占有涉案房屋,因此,董泗美应为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韩 松审判员 孟繁荣审判员 王云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