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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耿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耿某,居民。被告谢某,居民。原告耿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耿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耿某谢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耿某撤回对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耿某负担。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耿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