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杜伟、朱静峰与朱静峰、汪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朱静峰,汪静,杜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杜伟。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静峰。被告汪静,系被告朱静峰妻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方明,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诉被告朱静峰、汪静、杜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撤回对被告朱静峰、汪静、杜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杜伟负担。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