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65号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关于被执行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屏山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以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廖某某已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