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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向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向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