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天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庆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知悉被害人杨某与自己妻子蒋某(另行处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为找杨某算账,于2014年11月29日中午,以请杨某吃饭为由,将被害人杨某从天柱县凤城镇农贸一街骗至杨某甲(另行处理)驾驶的杨某乙(另行处理)面包车上,然后往天柱县国营林场方向行驶,在国营林场至变电站途中,王某某殴打并持刀威胁杨某,追问杨某与其妻子的关系,杨某甲和杨某乙见状后予以制止。嗣后,王某某及杨某甲、杨某乙三人又将杨某带至王某某屋附近与蒋某当面对质,当确认被害人杨某与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后,王某某便以此为由向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现金100000元作为对自己妻子的经济补偿,在杨某甲及杨某乙的帮助下,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由杨某赔偿蒋某损失费50000元的协议。杨某将典当金银首饰所得现款27000元交给王某某夫妇并写下余款欠条后,才得以脱身。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使用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并向其索要人民币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我老婆和杨某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杨某强奸了我老婆;是杨某自己提出赔钱私了,而且他去典当东西时也没有人要挟他,典当东西的人也是他自己联系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知悉被害人杨某与自己妻子蒋某(另行处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为找杨某算账,于2014年11月29日中午,以请杨某吃饭为由,将被害人杨某从天柱县凤城镇农贸一街骗至杨某甲(另行处理)驾驶的杨某乙(另行处理)的面包车上,然后往天柱县国营林场方向行驶,在国营林场至变电站途中,王某某殴打并持刀威胁杨某,追问杨某与其妻子的关系,杨某甲和杨某乙见状后予以制止。嗣后,王某某及杨某甲、杨某乙三人又将杨某带至王某某家附近与蒋某当面对质,当确认被害人杨某与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后,王某某便以此为由向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00元作为对自己妻子的经济补偿,后双方达成由杨某赔偿蒋某损失费50000元的“协议”。后杨某将典当金银首饰所得人民币27000元交给王某某夫妇并写下余款欠条后,才得以脱身。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扣押、发还清单:证明依法扣押蒋某持有的人民帀27000元,并已将该款发还给被害人杨某。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4、(2012)会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刑满释放,是累犯的事实。5、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证明依法对贵HBM5**号面包车以及王某某的人身进行搜查,并扣押搜查中发现的协议书及尖刀。6、辨认笔录:证明经杨某辨认,指出照片中11号(即杨某甲)就是2014年11月29日与王某某在一起的人。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4年11月29日与杨某甲、杨某通话的情况。8、证人杨某甲证实:2014年11月29日早上王某某打电话给我,后他来到我家要我和他去找一个人,我问他去找哪个,他说他老婆被“老五”(即杨某)强奸了,要我跟他一起去找杨某。我不同意去,他硬要我去我才同意去的,当时杨某乙不知道这回事。我们三个就开杨某乙的车来到农贸市场加油站,王某某就在那里才下车了,我和杨某乙就在那加油。后王某某打电话要我开车去农贸一街接他和“老五”,接到后王某某说去林场接贺建刚一起吃饭,车开到变电站下边公路上时,王某某就问杨某你为什么搞我老婆,当时他是怎么回答的,我没注意。王某某就边问边打杨某,我把车停好后就说你们不要打了,有什么事去找他婆娘对质,王某某就让我去他家找他老婆,他老婆上车后他们三个人就在车上讲,具体讲那样我不晓得。在这过程中,我得上车去过,看见杨某跪在车上说“我错了,对不起你,你看要怎么补偿你”,王某某要六万块钱,杨某最后同意出五万。王某某写了一份协议书拿到复印店打印,后杨某就将自己的首饰拿去典当,并将典当得到的27000元钱交给了王某某,还写了一张欠条,写欠条时杨某的老婆也在场,后来就散了。9、证人杨某乙证实:2014年11月29日早上十点左右,杨某甲打电话让我送他去壕乡,然后我就到他家等他,这时有一个戴帽子(杨某甲叫他矮子,即王某某)的人来到他家,后我们就一起下楼,开车到农贸市场加油站时王某某就下车了。后王某某打电话叫去农贸一街接他,接到王某某和一个男的后,王某某就说去林场接一个人吃饭,车开到变电站时王某某就打那个男的(王某某叫他老五,即杨某),王某某还拿出一把刀来,我和杨某甲就把刀抢了过来放在副驾驶门边。王某某问杨某“你得搞我老婆不”(指发生性关系),杨某说没有。然后王某某就说去找他老婆来对质,快到王某某家时杨某就承认了,王某某老婆上车后他就要杨某赔钱给他老婆,王某某要六万,最后杨某答应出五万,王某某说要写一个协议,协议写好后,杨某就把身上的首饰拿去当了,并将两万多块钱交给了王某某的老婆,还剩下的钱王某某要杨某写欠条,还要杨某的老婆来签字,签完字后,我们就开车吃饭去了。10、证人蒋某证实:我老公王某某2014年11月24号才从湖南省邵阳的监狱放回来,不晓得他是从哪里听来消息说我和其他男的乱来,今天早上他盘问我,我就把我和“五哥”(即杨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跟他讲了,他就打我怪我给他戴绿帽子,他讲要和我离婚和上街来找杨某的麻烦。中午时,杨某甲来我家说:“那个人带来了,你下去看怎么处理”。下楼后看见我老公和杨某及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一辆车上,杨某当时就跪在车上中间位置,我老公就抓起他胸前的衣服骂他,他就讲“我对不起你两个。”我老公就对他讲“你不要逼我打你。”后我老公就问他是愿经济补偿还是其他处理,杨某就讲愿意经济补偿并问要多少钱,我老公讲要6万,他问我老公能不能少点,我老公讲最少要5万,最后杨某答应出5万。为了防止他以后告我们敲诈,就叫他写了份协议。后杨某拿他身上的金戒指、项链去典当并将27000元钱给了我。我老公还让他写了张欠条,并叫他老婆来龙王井那签了字,我们就放他走了。11、证人王某甲证实:2014年11月29日上午11点过钟,王某某打电话问我老公在家不,我讲不在家,他就问了我老公的电话。我跟我老公讲了王某某找他的事。到中午1点35分的时候,我老公就打电话问我在哪里,要我去找点钱给他还帐,我问他要多少钱,他讲欠别人五万块钱。讲他脑壳被别人打了几拳,肚子也被踢了几脚。后王某某打我电话讲我老公跟别人借了五万块钱,他是担保人,要我下午四点之前找钱去还,如果不还的话,别个杀他,他就要杀我老公。下午6点过10分,王某某又打电话跟我讲可以放我老公,但要我去签字,他让我去水东门停邦洞车对面那里,我和我女婿王某乙到那后,看见我老公和王某某两口子及另外两个男的坐在一辆蓝色面包车上,王某某喊我们上车后,他就拿了一张写有字的纸给我,当时为了我老公能脱身,我就在那张欠条上签了假名字“王某丙”。12、证人王某乙证实:2014年11月29日下午14时许,我岳母王某甲打我电话说“我岳父欠人家的钱,下午四点之前要还清,人现在被别人扣起的。”我岳母打电话确认,对方在电话里对我岳母说我岳父欠别人五万块钱,是他担保的,现在别人要求还钱,别人找他,他就找我岳父,现在已经拿了二万多,还欠一部分,需要过去写个字据。我和我岳母来到水东门麦肯基门口上了一个商务面包车,车上面坐有几个人,我岳母上车去,车上一个男的拿了一张欠条给我岳母签字,我看完后,我岳母就在上面签了“王某丙”三个字。13、证人姚某证实:2014年11月29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杨某打电话来说跟我借点钱急用,我问他是什么事情,他不肯说,他说你不信的话就拿他自己的项链等东西当在我那里。快5点钟时,他坐起一辆面包车过来找我,我和他以及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就上了我的车,他拿了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条金手链,我们拿到金店去称一共重154克,共当得27600元钱。14、被害人杨某陈述:2014年11月29日中午11点21分,王某某打我老婆电话找我,后来我就回电话过去,他说他是王某某,他坐牢出来了,想请我吃饭,我出门后跟他上了一辆面包车,车上有三个人,后王某某就跟我说去林场接贺建刚吃饭,车往林场开到庙上面有一个岔路口的时候,王某某就喊我下车,后王某某就用拳头打我的左脸、头部和背上,还喊我跪在地上,他打我十多下后又叫我上车,在车上他让我跪着,又打了我五六下,还掐我脖子,把我戴的金项链都扯断了。后王某某就问知道为什么打你不?我说不知道,他就说你不晓得老子今天杀了你,这时他就从身上拔出一把刀来,车上的一个高个子看到后就把刀抢了,他问我得和他老婆“睡过觉”(指发生性关系)没有,我被打老火就承认了,王某某问我愿意出钱私了不,因为怕他拿刀杀我就说了愿意,他说要十万块钱,我说十万块钱我变卖家产都没有那么多,最多出一万,王某某就说一万不用说了,最少六万,要不直接搞死。我就说只要不搞死人,我同意出五万。王某某要我写一份赔五万块钱的协议。后我把典当首饰得的27000元钱交给了王某某。我还写了一份欠他23000元钱的欠条给他,他要我老婆在欠条上签字,我老婆来签完字后他就放我们走了。1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是因为听我老婆说她被杨某强奸了,我就带人去找杨某讨要说法的事情被带到公安局来的。前几天我刚从监狱里放出来,就听到社会上的朋友跟我说我老婆与杨某有染,我就质问我老婆蒋某,她向我坦白了杨某强奸她的事情。我听后心里很不平衡,我想和杨某讨个说法,但又怕杨某不承认并打我,我就到北部新区和杨某甲说了我老婆被杨某强奸的事,想让他帮我,给我壮胆。后我打杨某老婆的电话说要请杨某吃饭。中午12点过,杨某打电话给我,我对杨某说:“我俩兄弟好久没见了,出来吃餐饭”。我就约杨某一起去吃饭,并打电话喊杨某甲开车到一街路口接我和杨某,上车后,我让杨某甲把车开到白水路林场上面变电站附近,我在车上质问杨某有没有骗我老婆以帮找杨仪虎还钱之名,强奸我老婆的事,杨某不承认,当时我很生气就往杨某脸上打了十来拳,杨某甲说:“不要在车上打。”我就把杨某拉到车外去问,杨某还是死不承认,我就说:“那就找我老婆来对质。”快到我家时,杨某承认了强奸我老婆的事,并在车上对我下跪。我老婆下来后杨某就跪在我老婆和我面前说:“作为朋友我错了,愿意私了。”我老婆提出要赔偿十万元,但杨某讲没钱,最后愿赔五万元,我老婆签应了。后杨某就拿身上的金银首饰去当,并把二万七千元钱给了我老婆。杨某写了一张欠我二万三千元钱的欠条,杨某和他老婆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后就离开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杨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使用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杨某并向其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我老婆和杨某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杨某强奸了我老婆”,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不能查明杨某强奸被告人妻子的事实,故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是杨某提出赔钱私了,而且他去典当东西时也没有人要挟他,典当东西的人也是他自己联系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车上殴打并威胁被害人杨某,致使被害人杨某被迫交出钱财,对于该事实,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有被告人的供述,有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蒋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实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故该辩解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全部退赃,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二、涉案物品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先 平人民陪审员 肖 莲 英人民陪审员 欧 阳 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小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