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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琢、张素花与宁海、黄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琢,张素花,宁海,黄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李琢。原告:张素花。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海。被告:黄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商立民,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艳宾,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琢、张素花诉被告宁海、黄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琢、张素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琢、张素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琢、张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琢、张素花负担。审 判 长  张万斌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武亚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