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孙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孙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代码证:77312115-4,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志强,系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郑孙伦。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孙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孙伦偿还案款18597.53元。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3月20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坐落于陶山镇洲前村(权证号:000079**),本院另案已依法查封;于2015年3月19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分别为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浙C×××××)、福田牌小型普通货车(车牌号:浙C×××××),本院已另案依法予以查封上述车辆,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于2015年3月23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投资信息。本案执行标的不大,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系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5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