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黎娜与肖德雄、俞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娜,肖德雄,俞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98-1号原告��娜,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肖德雄,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俞靖,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娜与被告肖德雄、俞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为此,原告黎娜以其所有坐落于永安市小陶镇供销综合楼130-1号601室房产(永房权证字201383**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黎娜提供保全财产担保的永安市小陶镇供销综合楼130-1号601室房产(永房权证字××号),保全价值以20000元为限。二、查封、冻结被告肖德雄、俞靖所有的价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