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338号原告: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赵 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朝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