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098号原告付某某,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告辛某某,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子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7月6日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几年后被告乱混他人,特别近几年来从网上互相联系,说开房时千万别叫外人发现,并且还告诉被告将存折及房产证、户口本藏起来,不要叫原告发现。原、被告现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住房60平米,羚羊牌小车蒙CAA1**一辆,存款6万元,公积金2万元,这些财产共同分割。从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手机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有外遇。被告辛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争吵的原因是原告下岗后不找工作,还赌博,还有孩子上学开店的事情存在分歧,我不给她钱她就要离婚,我现在被分流了,工资也没有发,考虑到老人我也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7月6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婚生一女辛某已成年并结婚。近几年,双方因经济原因时常发生争执和吵闹。原告随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很好,双方矛盾大多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双方应多加沟通和协商,克服矛盾,维护和谐。而原告提供的手机聊天记录,也并不能证明被告有外遇。双方婚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75元)。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子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