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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弓亚东与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旗舰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亚东,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旗舰店,焦作市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商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弓亚东,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炳豫、刘小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号福安大丰商城*楼***号。法定代表人方玉华。被告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旗舰店。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大丰商城*楼。负责人冯玉莲,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智,系焦作市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焦作市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号大丰商城裙房****号。法定代表人方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智,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大丰商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18号大丰商城二街。负责人范亚平,主任。原告弓亚东与被告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旗舰店、第三人焦作市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丰商城业主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弓亚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弓亚东撤回对被告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焦作市鑫钱柜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旗舰店、第三人焦作市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丰商城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弓亚东承担。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张 倩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