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贾文军与白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军,白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102-2号申请人贾文军,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立新,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代发工资(账号为622202060501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代发工资(账号为622202060501xxxxxx)存款4800.00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06050253z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