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汤孝明,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