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左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左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甲。委托代理人孙传龙、孙会利,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与被告左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德立、被告左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传龙、孙会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在双方并未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并致使原告怀孕,后在被告的威逼下,原告默认了与被告的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女儿左某乙。虽然双方在2011年举行婚礼,但由于双方无感情可言,自女儿出生至今,原告都是带着女儿在娘家生活。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2014年12月份,被告及家人趁原告没有防备将女儿抢回。另外,双方在同居期间翻建主房三间。原告认为,女儿年龄尚小,出生至今都是原告抚养,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女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左某甲辩称:一、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在外打工相识,原告追了被告很长时间双方才建立恋爱关系,女儿从出生后就一直在被告家生活,由被告及父母一起照顾,和被告的感情很深。双方在同居期间并无共同财产,原告所说的三间房屋是被告父亲的财产,与被告无关。二、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左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抚养费。首先原告并无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等需求;其次,原告经常打骂孩子,孩子不愿意回到原告处生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孩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打工期间相识,后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左某乙。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原告冯某回娘家居住,左某乙现在被告左某甲处,并于2014年9月起在东海县青湖镇齐庄村幼儿园上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左某甲明确表示如果孩子由他抚养,自愿放弃抚养费。原告冯某主张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翻建房屋三间,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左某甲则称所建房屋系其父母的财产,且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也是其父亲的名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提供的户口簿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后,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子女,本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左某乙现在被告左某甲处,且在东海县青湖镇齐庄村幼儿园上学,频繁变换生活及学习环境对幼小的孩子成长不利,左某乙由被告左某甲负责抚养为宜。被告左某甲自愿放弃抚养费,不违反社会公德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原告冯某主张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翻建房屋三间,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左某甲予以否认,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冯某与被告左某甲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左某乙由被告左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自理。二、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明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